本報記者 徐霄桐 實習生 高培蕾《中國青年報》(2014年10月31日03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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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樊崇義教授接受本報記者採訪。劉攀攝
  編者按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為“法治中國”設置了清晰的路線圖,從即日起,本報開設“法學泰斗說全會”欄目,邀請我國法學界的數位泰斗級專家學者進行訪談,向公眾闡釋“法治中國”路線圖的行進方向。
  10月28日,四中全會決議全文公佈。中央依法治國藍圖,終於得以一窺全貌。
  回溯一年前,自十八屆三中全會起,本輪司法改革就大潮綿延,今次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,其中涉及的司改內容之多,自不待言。
  中國青年報記者專訪了74歲高齡的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教授。作為本輪司法改革的關註者和參與者,樊崇義就此次四中全會中的司法改革內容,作出解讀。
   依法領導“並不是協調、干預具體的案件”
  中國青年報: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,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一直是全社會高度關註的話題。這次四中全會將對司法改革進程帶來哪些影響?
  樊崇義:四中全會決議的內容非常豐富,有依憲治國,建立法治政府、法治社會等問題,我重點談談公正司法方面。
  這次最高層對司法領域可以說非常重視。習主席的說明中,引用了英國哲學家培根的名言:“一次不公正的審判,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。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——好比污染了水流,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——好比污染了水源。”像這些表述,我印象非常深刻,充分顯示了司法工作在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。
  這次四中全會提出了100多項改革舉措。據我所知,目前中央政法委、最高法、最高檢等政法部門已經開始考慮怎麼分工,哪個部門負責推進哪一項改革。
  中國青年報:黨和司法的關係一直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。您認為黨和司法的關係應該如何理順?
  樊崇義:黨對司法工作領導什麼?主要是一個法治的思維、法治的方法。另外在領導方法上,不能包攬一切。比如,政法委對公檢法各個機關來說,一是負有領導職能,二是負有協調職能,但協調工作並不是協調、干預具體的案件。
  中國青年報:協調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?
  樊崇義:在我看來,一是保證公檢法分工配合、互相制約、各司其職、各負其責;二是要體現監督和領導的作用;三是對當地的治安形勢,要進行政治上的引導,對打擊和保護的重點,都要進行方向性、政治性領導;四是要為司法機關培養幹部,加強隊伍的建設。
  如果政法委偏離了這些職責,一但陷入到具體案件當中,就可能損傷法官、檢察官和警官的積極性,責任也不能落實到人。我們不能再出現那種“集體辦案,集體負責,出了事誰也不負責”的情況。
  中國青年報:對於“領導幹部干預個案”,這次四中全會也有相應的決議。
  樊崇義:最近,我總結了20多宗冤假錯案。認為產生冤假錯案有兩個主因:一是刑訊逼供,二是上級的協調把案件協調錯了,這些教訓我們都值得吸取。
  怎麼吸取?要建立領導幹部個人干預案件插手案件的記錄和通報以及責任制,下一步就應該建立這樣的檔案:每一個領導,誰插手這個案件了,要有記錄;誰過問了這個案件,誰打過電話,誰發過短信,在訴訟捲里要有專門的記載。
  此外,在公檢法內部,也要設立檔案,“誰過問誰負責”。哪一個法院領導、庭長接到電話,或者是發出的任何指示、批的條子,公檢法方面要有行政方面的檔案加以記載。
  中國青年報:但畢竟法院領導是系統內部的權威,上述檔案會不會對辦案法官、檢察官造成壓力?
  樊崇義:法官、檢察官沒有按照院內領導的指示來辦案,獨立辦案了,這怎麼辦?所以要建立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的保護機制。這個保護機制是一個新的措施——保障法官、檢察官獨立辦案的具體的制度和措施,以讓他們真正地履行職責。
  以往,法官辦錯了案,要追究責任;現在更重要的是,我辦對了案,正確履行了職責,但得罪了當事人,相應的保護機制也要建立起來。
  這應該作為人民法院內部的規章制度,要有具體的實施細則。
  巡迴法院、跨區法院重點在於“糾偏”
  中國青年報:在四中全會決議里,像巡迴法院和跨行政區法院,感覺都是改革步伐跨得比較大的措施。
  樊崇義:這兩個措施,都是為抵制“地方保護主義”,這是從體制和機制上來保證司法獨立的重大舉措。改革很快就會實行了,巡迴法院早就在籌備,跨區法院現在還沒有具體的計劃,這些都得通過試點來搞。
  中國青年報:巡迴法院和跨行政區法院將來會呈現怎樣的形態?跨區法院和傳統的地方高院的關係是怎麼樣的?
  樊崇義:我預計,未來到跨區法院的應該是涉及兩個地區或以上的重大案件,在不打破兩審終審制的前提下進行的。司法機關將來可能以司法解釋的形式,明確哪些案件類型由跨區法院審理。比如,涉案1億元以上的,就可能由跨區法院來審理。
  中國青年報:在目前審級制度下,最高人民法院的巡迴法院審級上等同於最高法院。在沒有新增審級的情況下,為什麼最高法需要派出巡迴法院這個設置?
  樊崇義:我個人理解,巡迴法院是為跨區的法院、檢察院建立的,這是一個權益之計——為下麵的跨行政區的法院、檢察院做一個準備。
  巡迴法院一是可以解決涉及地方的案件、可能判決不公的,就設立巡迴法院;另一個就是情節特別重大的案件,可能實行一審終審,有一些“特別法庭”的意思。但上述只是設想,其設立重點仍是“糾偏”,解決地方法院受地方干涉的問題。
  這些都涉及法院體制方面的改革了,巡迴法院和跨行政區法院可能會先在幾個試點省稿,這些措施落實好了,審判就基本獨立了。
  如何改變“強勢的公安、優勢的檢察、弱勢的法院”?
  中國青年報:這次決議提到“以審判為中心”的機制和制度改革,好像之前的提法是以庭審為中心?
  樊崇義:以審判為中心,以前沒有提過,是現在最新的概念。在去年第六次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,提出過“以庭審為中心”,是為解決法院內部的審判機制問題;這次又提到“以審判為中心”,是進一步解決公、檢、法三家運行的機制問題。
  中國青年報:為什麼提出這個概念?
  樊崇義:《憲法》規定,公、檢、法是相互配合、互相制約的,這個基本原則不變。但這幾年出現了較大偏差:出現了“以偵查為中心”、“以警察為中心”的現象。公安局長要兼常委,要兼政法委書記。最近我到各省區調研,有人總結,上述現象是“強勢的公安、優勢的檢察、弱勢的法院”。
  還有一個背景是,司法審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正在喪失,上訪告狀漫天飛,“信訪不信法”。此時提出“以審判為中心”,具有極強的針對性。它意味著,不僅要求案件的證據調查在法庭、事實辯論在法庭、案件的結論形成於法庭,而且在這個基礎上,更進了一步。
  中國青年報:“以審判為中心”是否可以理解成是對法院地位的強化?
  樊崇義:最近我也收到不少來信,尤其是一些檢察官的來信。他們說,如果“以審判為中心”,那我們的法律監督權怎麼辦?以後是不是就變成“以法院為中心”?
  其實,他們沒有註意到,決議當中提到“以審判為中心”,同時又提到要加強和完善三大訴訟中的法律監督。即,既要強化審判權,又要加強法律監督,這是此次改革的兩個重大措施。“以審判為中心”在訴訟法律關係上,是法官居中、控辯平等,一切都以法庭對證據的出示、認證為標準,但不妨礙以檢察院的名義來進行司法監督,這樣才能保證司法權威。“以審判為中心”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並不矛盾。兩種職權並行齊進,都要加強。
  本報北京10月30日電  (原標題:如何改變“強勢的公安、優勢的檢察、弱勢的法院”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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